【鄰居或共用部份漏水,訴訟上才是請求「修繕」漏水】
房屋漏水,如果鄰居或共用部份所造成,訴訟上可以請鄰居或管委會「修繕」房屋的漏水⬇️⬇️⬇️
律師之前和大家分享,買方在交屋後,如果房屋有瑕疵,📍要注意買方在法律請求上不能主張屋主應「修繕」瑕疵,而應依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解除契約、減少價金和賠償損害。
如果房屋漏水,是鄰居房屋的管線破裂或防水層失效所,📍因為屋主自己和造成漏水的鄰居間,並沒有買賣契約關係存在,所以不能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❌。
但因鄰居房屋造成漏水,已侵害屋主對房屋所有權之使用,民法在物上請求權規定,所有人對於妨害所有權者,得請求除去;📍所以,屋主可以依物上請求權請求造成漏水的鄰居將房屋漏水部分「修繕」至不漏水之狀態。
例如,屋主的二樓房屋天花板漏水,檢查後漏水發生原因是樓上三樓鄰居的管線破裂所造成,則屋主可以請求三樓鄰居:
1️⃣將房屋「修繕」到不漏水的狀態。
2️⃣由自己修繕所需的修繕費用。
3️⃣賠償因漏水所造成的財產上損害。
4️⃣給付慰撫金。
另外,如果是共用部份造成房屋漏水,📍因為共用部份的管理、維護及修繕,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,是由管委會所負責,所以房屋如果是共用部份造成漏水,可以請求管委會「修繕」共用部份及負擔修繕費用。
不過,律師要提醒大家,📍漏水發生原因及修繕方法,在訴訟上並不是由屋主在起訴前自行找專家或抓漏師父檢查⛔️(除非被告在訴訟中都不否認或爭執漏水發生原因,但通常機會不高),而是訴訟程序中由法院指定專業機構進行鑑定,法院再依鑑定機構之鑑定報告及法律規定為判決。